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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介绍及联系方式
一、介绍: 为便利申请者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启用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应用,申请者可通过此应用办理有关事宜。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三、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安全审查处

业务咨询电话:(010)65197349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传  真:(010)6519754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安全审查处收
邮  编:100731

对外办公地点: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2号楼7层2739房间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注:本应用支持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四、初审地市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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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
一、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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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规定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以证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已向商务部承诺进口商品只用于声明的最终用途,未经商务部批准,不转用、不转运、不向其它目的地再出口。

申办《说明》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仔细阅读本须知,所有申请材料均应通过网上填报和上传,除商务部另有要求外,原则上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按规定自行存档备查。有关材料签字、盖章并进行上报操作即表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理解本须知的内容,并将遵守相关规定。

(一)《说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共同申请办理。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大陆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行政机关。进口商进口自用商品,可同时作为最终用户。

(二)申请者应当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说明》。

(三)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提交的材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商务部将退回该申请,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并于退回之日起7日内再次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该申请将不予受理。被商务部退回超过两次的申请将视为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

(四)境外赠与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交境外赠与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如系政府间无偿捐赠项目,应同时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五)经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

(六)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未经允许不得改变申请进口商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如需改变上述内容的,应通过系统申请撤销该《说明》并上传说明情况;如需新的《说明》,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进口,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撤销申请。

(八)进口商应及时填报《国外许可情况》并上传国外政府出具的相关审批证明,并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1个月内填报《到货证明》。自《说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交《国外许可情况》和《到货证明》的,进口商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办理延期填报手续。否则,系统将暂停受理新的《说明》申请。

(九)商务部有权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行该项工作。核查工作可以在出具《说明》之前或之后进行,也可在到货后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进行。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有义务予以配合。

(十)商务部负责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国际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或安排访问。出口国政府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立即报告商务部。

(十一)申请者提交虚假文件、资料的,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真实性的,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商务部将不予出具《说明》。

(十二)《说明》出具后,相关材料纸质文件由进口商、最终用户自行立卷存档、妥善保管3年,以备商务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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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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